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一)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8-21浏览次数:506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通过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的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的规定。这里所称“索取”,强调获取财物的主动性。既包括主观上明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直接提出要求;也包括主观上暗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间接地进行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的行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财,也包括************、电脑等物品。

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对《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作了两处重要修订。一是增加了“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这样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等方式获取财物的对象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使其不仅限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增加了“以借为名占用”。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来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的现象。这种不廉洁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破坏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和其他服务的行为的规定。这里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提供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对方当事人与执行公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所形成的权力和地位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响。如某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接受纳税人安排的宴请活动,就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判断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不以党员领导干部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作为依据,而以客观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可以给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这里所说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上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企图通过这种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从而使得党员领导干部为其获得某种利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相比于《廉政准则(试行)》,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在第一条第二项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能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不再限于礼品馈赠和宴请。从实践来看,一些新的形式,比如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已经成为某些单位和个人,用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施加影响,从而为其谋取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行为的规定。这里所称的“公务活动”,既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如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也包括对外公务活动,如接见外宾,出国访问,参加有关涉外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银行卡、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对《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和第四项“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作为同一类行为予以规范。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已经作为同一类行为,在整体上予以规范。如20013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作为同一类行为予以规范和处理。

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以交易、委托理财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项所称的“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日益蓬勃。这从某种角度而言为腐败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新的环境和方式,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复杂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等。因此,《廉政准则》吸收了20075月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容,新增了该项禁止性规定。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廉政准则》新增加的内容。当前,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其蕴含的价值。违规使用内幕信息,不仅能使有关人员在证券投资和经商办企业中获得巨额收益,还会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集体、有关单位或公民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严格禁止。本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各种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在某地建设地铁、某种商品的价格即将上涨、企业即将重组等消息。这些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一般会慎重把握披露时机。党员领导干部由于自身权力和工作的原因,知悉或者掌握这样的信息,如果利用这些信息或者将这样的信息泄露给他人,则可以提前进行商业操作或者抢先购买商品,在该内幕信息正式披露后,当事人即可比他人更容易获取经济利益。本项规定,旨在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内幕信息,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知悉或者掌握”,既包括在本人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了解的情况,也包括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本人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又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这说明,内幕交易严重时已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这种行为理所当然应当在党规党法中作出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