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8-22浏览次数:488

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获取多处住房。(2)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隐瞒房改房,获取新单位的住房。(3)采取假离婚等手段取得分房资格,多得住房。(4)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本项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本项所称的“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负为辅。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权力都掌握在政府相关部门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申请和购买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却取得经济适用房,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廉租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为逐渐满足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其实行的是轮换制,以循环使用,能够持续地为城镇贫困人群服务,在其买得起住房前,作为一种过渡,如果可以进行买卖就违反了其制度初衷,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

 

 

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众所周知,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如果利用职权、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经商办企业,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并易产生****、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任其发展下去,必将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腐蚀党的肌体,毁掉一批干部。为此,1984年,************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规范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文件规定。20061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这里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想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赢利。其客观要件是,其本人必须亲自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如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担任经济顾问、技术指导等。

针对实践中出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以自己的名义经商办企业,而是以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利用掌握的行政资源与他人合伙办企业,从中谋取私利等情况,修订后的《廉政准则》增加了禁止“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内容。认定是否属于“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主要看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参与了经商办企业活动的策划,是否实际上出资或者是否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作用,是否实际上享有利润或者承担风险损失。如果具有上述情节,则可以认定为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持有股份行为的规定。实质上仍属于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范畴,但为了加以强调,单独列为一项。由于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升值与否都关系着持有者的经济利益,党员领导干部一旦成为股东,为了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升值,很难保证其不参与该公司(企业)的经营,有的甚至还会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为公司(企业)发展谋求机会。这样做,一方面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安心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甚至会直接危害到党风廉政建设,危害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因此,必须明确禁止。认定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所谓“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二是所谓“非上市公司(企业)”,是与上市公司相对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外,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是被允许的,不属于“经商、办企业”。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993年,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199971《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支持国家建设,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此,2001年中央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10号)。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如规定一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等六种行为。

此外,还规定下列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投资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设立本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进而转移到国外、境外非法谋利的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并购重组的一个新兴市场,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在国(境)外进行投资入股。根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须以企业、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受托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须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对于确需将国有资产在国(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如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谓“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项所称“兼职”,是指在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利用业余时间或者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包括:《************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199817号)、《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

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本项增加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规定,这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关。社会团体应该是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但是,现在国内社会团体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规范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有可能成为社会团体装门面、甚至其中的个别人捞取钱财的途径,进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在修订后的《廉政准则》中专门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物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如果允许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这种活动,必然会干扰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管理,必然会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极易诱发****、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因此,也应当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