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廉政准则》:“52个不准”释义(五)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8-22浏览次数:271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本项是关于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没有程序的严肃性,就没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权威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对干部任免的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一定要把好程序关,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审批。要坚持程序一步不能缺,履行程序一步不能错,使程序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既要防止不按程序办事,置程序于不顾,使制度形同虚设,又要防止“认认真真走过场”,利用程序搞不正之风。特别是在推荐环节上,某些党政领导干部采取授意、暗示等方式把个人意志变为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破坏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应该坚决制止的。对于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考察对象,但必须经过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不准以“特殊需要”为名随意扩大组织推荐提名范围而避开民主推荐的环节。

 

 

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本项是关于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禁止性规定。这是针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识不强、“跑风漏气”等情况提出来的。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比如在酝酿时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应该要认真对待,如果意见分歧较大的,不能提交讨论,应重新考虑人选。要严格进行干部任前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对反映的问题严重、线索清楚、涉嫌违纪违法的,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没有查清之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出干部提拔任用的建议,党委(党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决定。为了落实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要坚持讨论决定前听取纪检、监察等机关的意见制度,坚持讨论干部前档案审核制度,坚持干部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和试用期制度。所以,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之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否则应该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本项是关于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考察干部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无论是作为考察对象反映自己情况,还是反映他人情况,以及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对客观事实应如实反映.不能隐瞒和歪曲。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更应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提出自己的正确意见,敢于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原则和规定、破坏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本项是关于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近年来,中央还特别强调在各地进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的时候,为保证组织意图的顺利实现,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严明换届纪律,做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工作,明确提出了多项要求。其中包括:一是严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二是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三是严禁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赠送纪念品。四是严禁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的名义,拉帮结伙。五是严禁送钱、送物和各类有价证券,搞贿选活动。六是严禁收受他人贿赂、参加有拉票意图的吃请。七是严禁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八是严禁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或通过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九是严禁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这些乌烟瘴气的非组织活动,败坏了党风,侵害了民主,损伤了公平,对组织的权威和选举的尊严是一种公然的藐视和挑战,必须坚决制止。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本项是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规范化、制度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正常人事安排”。但是,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原则,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虽已调离,但仍然违反组织原则,采取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预原地区、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权欲膨胀的表现,同时对下级和原任职地区、原单位的正常工作是一种不当的干涉,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破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规避,遵循组织原则的要求,不主张,不参与,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