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纪委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纪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规章和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例会制度
1.纪委例会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或按需召开。
2.纪委例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纪委委员。也可由纪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召开纪委扩大会议或列席会议人员。
3.纪委例会由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重大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4.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商定。会议议题和日期一般应提前2-3天通知各位委员,并将有关书面材料一并送交各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纪委例会召开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再提交纪委例会讨论决定。
5.纪委机关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各科室工作人员应全体参加,并在会前准备好需要交流汇报的问题。
二、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研究拟定贯彻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
2、审定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分析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及建议。
4、讨论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5、听取重大案件汇报,分析案情,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对有关人员是否处分或撤销有关处分的决定。
6、讨论对基层各级党组织某些重大问题的监督决定。
7、讨论决定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批的有关重要事宜。
8、讨论研究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9、讨论研究校党委提出应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10、其他需要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方法
1、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集思广益,又要注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
2、决定问题时,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的情况向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报告,请求裁决。
3、所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委员应回避。
4、每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
四、决议执行
1、对通过的决议,所有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以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2、决定的问题,凡带有保密性质的,按规定传达。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3、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分工的原则,抓好落实工作。需报请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4、议事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由专人书面传达、催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5.纪委例会和纪委机关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记录,决定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负责协调,纪委办公室具体办理、督促和检查落实,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执行的情况。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滨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中共滨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制度》(滨院纪[2005]4号)和《中共滨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滨院纪[2005]5号)同时废止。
中共滨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