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的规定(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10-17浏览次数:982

滨纪发2012-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高等院校、市属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等县级领导班子及担任实职的县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班子廉政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三)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四)认真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杜绝项目建设、选人用人和公款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五)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决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学习党纪法规制度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自觉加强党性党纪教育,不断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各项规定,不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牢记两个务必,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不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非法利益,不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借本人和家庭成员乔迁、生日、升学及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违反人事任免制度的有关规定,坚决抵制****、****;不违反规定公款吃喝、配备公务用车或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第四条 廉政承诺实行集体承诺和个人承诺,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全市各县级领导班子的廉政承诺要向市纪委报告并备案,年终进行考核。领导干部的廉政承诺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在报本单位党组织备案的同时,报市纪委存入个人廉政档案。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承诺要通过网站、宣传栏等形式对外公开,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承诺集中组织进行,原则上一届一承诺。新提拔任职和调任、转任的县级领导干部在到任的二十日内作出廉政承诺,但在任原职务时做过廉政承诺的不再重复承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廉政承诺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作出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纠正。对拒绝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八条 县级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滨州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