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院办〔2012〕18号
关于印发《滨州学院党务公开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系(院、部)、部门:
《滨州学院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办公室
滨州学院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我校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释或作出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的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的负责人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分管的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