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学院党务公开
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系(院、部)、部门:
《滨州学院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办公室
滨州学院党务公开
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准确、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公开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1、领导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成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党务公开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2、安排部署是否到位。是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分类编制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本单位及所属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主要领导对党务公开工作能否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对校党委及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印发的党务公开文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3、党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党务公开内容审核、情况登记、资料归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及党务信息依据申请公开、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员群众意见收集反馈、党内事务听证等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二)载体建设情况
1、党务公开栏建设是否到位。是否设立了公开栏,位置是否醒目,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要求。
2、文件资料管理是否规范。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配置了必要的设施,为师生阅文提供便利。
3、结合单位特点,创新完善公开形式。是否在本单位网站上开通了党务公开栏目,是否能利用飞信群等形式公开本级党组织向社会或者本单位公开的内容,使党务公开的形式更加丰富有效。
(三)公开机制运行情况
1、公开内容是否全面。是否严格执行本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对公开目录规定的事项全部进行了公开,公开范围、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公开形式是否多样,对每个公开事项是否落实了责任人员。能否结合单位特点,把党务公开与其他各类公开统筹结合,对师生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予以公开。
2、审核程序是否严格。每项公开内容是否由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了审查把关,可以向全体师生公开的事项能否认真执行先党内后党外原则,目录外公开事项是否经制定目录的党组织审核批准。
3、群众意见建议能否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是否在公开栏、网站等载体设置了党务公开意见箱(电子信箱)、向师生公布党务公开电话号码,并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是否聘请了党务公开监督员,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是否进行了认真办理并及时向意见建议人反馈或进行再公开。
4、档案资料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并认真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登记薄》、《党务公开会议登记薄》、《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薄》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有关文件制度、会议记录,公开的原始资料、影像资料,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原件及办理情况资料是否齐全,分类是否清楚,标准是否统一,存放是否规范。
(四)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宣传发动是否到位。是否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广大师生对党务公开工作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积极参与;是否通过多种形式营造良好公开氛围。
2、宣传报道是否充分。能否积极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党务公开信息。
(五)工作成效情况。
能否围绕师生的来信来访、干部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通过采取多种党务公开手段,消除疑虑,化解矛盾;师生对党务公开工作是否满意。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到位;公开范围得当。公开程序严格;公开内容全面,公开重点突出;公开形式丰富,公开氛围浓厚;公开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监督渠道畅通,群众意见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考核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集中考核每学年一次,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看、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党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听,主要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查看各类资料,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是组织广大师生进行满意度测评,检验党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第八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考核成绩由日常考核成绩和考核组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提出考核建议,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条 考核结果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70分以下或群众满意率低于70%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与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督促限期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