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9-22浏览次数:1028

滨院党〔20156

20151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有效的督查工作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目标:紧紧围绕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以及师生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协调关系,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学校各单位,即学校各系(院、部)、部门、教辅单位和科研机构。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着重就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开展督查,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务求实效。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工作实效,促使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有关落实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二章  督查工作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按照“统一组织、系统规划、协调联动、多维督查”的原则,成立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督查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督查工作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督查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负责学校督查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督查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督查事项和下达督查通知,聘请督查员。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组织协调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具体落实督查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督查工作台帐,定期通报情况。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根据学校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确定相关督查事项及立项内容。

九条  纪委(监察室)是学校督查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督查事项承办单位的工作效能,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组织部和人事处是学校督查工作的考核机构,主要负责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督查员是学校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是督查事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承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督查工作内容和形式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各项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经学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日常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一方面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

第四章  督查工作的程序

第十五条  定期督查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送督查通知,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同期学校重点工作,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通知》;

(二)承办单位自查自评,承办单位按照《督查通知》的要求,对所承担的学校日常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形成《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学校办公室;

(三)办理情况审查,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凡是应解决的问题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与立卷归档,学校办公室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同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专项督查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登记:在上级主管单位来文来电,学校做出重要决策事项、工作部署及领导批(交)办事项后,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拟定《督查通知》,并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签,重大事项经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发送承办单位,同时做好记载;

(二)督办落实:《督查通知》发出后,学校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

(三)办结审查: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承办单位提交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督查督办事项,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学校办公室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专项督查事项办结后,学校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联合督查应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按照专项督查的相关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事项:

(一)领导批办:接到《督查通知》后,承办单位负责人要按照《督查通知》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提出转办意见,退学校办公室重新交办;

(二)落实办理:承办单位要加强对督查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完整到位;

(三)上报结果:《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与《督查通知》一并由具体负责办理人员报送学校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无故不提交《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的,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通知。

第二十条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单位提出撤销督查事项申请,经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免予督查。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责任单位牵头办理,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与责任单位协商,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成员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责任单位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书面报请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五章  督查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以《督查通报》的形式予以通报,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实行督查工作奖惩制度。督查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纳入单位考核和干部考核体系。

(一)对在督查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表彰;

(二)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催办的承办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对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